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保盛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保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保盛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0年3月14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1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民事庭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5號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5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債務人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豔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