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江秋輝 被告 沈榮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1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