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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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
新臺幣(下同)14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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