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聯自動科技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