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胡綵麟
       高忠興
被   告  黃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
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南小補字卷第1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前揭卷第21-29頁),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