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0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紫萍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3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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