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胡哲豪
胡國輝
一、債務人胡哲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胡哲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胡哲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國輝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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