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天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2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43、25392、253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於原審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4行之「第18條」後加「第1項」,及於據上論斷欄增列「第62條前段」外,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天翔(以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符合自首要件,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又供出共犯使檢警得據以查獲;原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其刑後,法定最輕本刑得減至有期徒刑7月,原審就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遠逾上開經減刑後之刑度甚多,被告認為過重,不符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另就其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大麻種子罪部分,自始坦承不諱。請審酌被告持有大麻之目的係供己施用,且僅單純持有大麻種子,並無其他不法目的。又施用毒品乃自傷行為,反社會性較低,所生危害非重,兼衡被告業已認罪,深有悔意,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非漫無限制。原審於量刑理由已依被告之犯罪情狀,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自不得遽指原審該量刑為違法。原審就認定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之證據及理由,已論述綦詳,核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均屬無違,併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無視於政府禁令而為製造大麻之行為,且無故持有大麻及大麻種子,致生危害於社會治安及他人身體健康,是其行為惡行重大,應予非難,及其栽種大麻植株之數量及規模非小,製造期間非短,且持有大麻及大麻種子數量非微,暨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自陳高職畢業暨其犯罪動機、參與犯罪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且說明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應予宣告沒收、沒收銷毀,及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原審判決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依職權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另被告有原審判決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被告犯罪情狀,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亦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原審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核無違誤。綜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