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林坤良
被 告 朱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5,89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9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萬5,89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相關: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邱月琴 ,然訴訟繫屬
中已變更為許志文乙情,有臺灣銀行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0頁),並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相關: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朱盈萱 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
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8,598元,依借款約定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四款約定,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以每月為一期,亦即,自108
年4月7日起,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借款利
率依教育部公告及規定之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0.15%浮動計息辦理,上開公告
及規定有變更時,亦同。若被告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依
借款約定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視為全部到期而喪失期限利
益,並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以本借款利率加計年息1%計
息,又除應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加計自應還款日起,按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朱盈
萱自109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
,至今尚積欠本金27萬5,8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且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是依前開約定,上開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
台幣/元)、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資料、利率資料、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103學年度上學期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103學年度
下學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
定事項、104學年度上學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105學年度上學期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105學年
度下學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
約定事項、106學年度上學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確
定證明書影本、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戶籍謄
本(現戶部分)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0頁及第28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
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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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結欠本金│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
│││││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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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萬5,899元│1.15%│自109年3月│自109年4月8日起至清│
││││7日起至109│償日止│
││││年3月24日止││
││├───┼──────┤│
│││0.9%│自109年3月2││
││││5日起至109││
││││年8月23日止││
││├───┼──────┤│
│││1.9%│自109年8月││
││││24日起至清償││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