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正貴
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鈴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非吳鈴櫻,請釋明向吳鈴櫻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