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徐明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過失傷害│有期徒│99年7月│高雄地檢│本院100年│100年10│100年10││││刑3月│9日│100年度偵│度交簡上字│月25日│月25日││││,如易││字第1369號│第160號││││││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侵占│有期徒│99年11月│高雄地檢│本院100年│100年12│101年1││││刑3月│5日至│100年度偵│度簡字第64│月14日│月13日││││,如易│100年2│字第29174│26號││││││科罰金│月17日│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