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呂晉豪 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張麗琴 律師被告 武氏 清雲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