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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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鄭採英 被告 蔡金塗
林彥伶 即 林燕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