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映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0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映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映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09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於民國106年4月24日確定。然受刑人未依和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違反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映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09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應依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和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即受刑人應於106年7月10日前,給付被害人 陳慧菁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再於106年4月24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和解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迄於106年7月18日均未依和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聲明狀、綜合存款存摺(封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審酌受刑人未於原判決所定之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難以預期受刑人會遵守法律規定,本院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撤銷受刑人前揭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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