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 林相宏 被告 王四香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