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吳永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民國107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107年12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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