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章勇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期間│計算標準│├─┼─────┼──────┼────┼──────┼──────┤│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15%│自民國106年7│逾期第一個月│││47,694元│7月6日起至清││月6日起至清│當月以新台幣││││償日止││償日止│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2│新台幣│自民國106年│10.58%│自民國106年7│按月以新台幣│││543,353元│7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清│1,000元計算││││清償日止││償日止│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3│新台幣│自民國106年│9.84%│自民國106年6│按月以新台幣│││810,830元│6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清│1,000元計算││││清償日止││償日止│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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