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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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上訴人品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誌霜
送達代收人 林怡廷 被上訴人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宮島裕 (MIYAJIMAHIROSHI)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蔡昀廷 律師 童啟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汪漢卿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