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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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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