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吳水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翊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6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