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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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房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 劉信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 劉梅貴
劉梅雄 劉智忠 劉福貴 劉平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10月5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亦未再上訴而確定,並已依據該案確定判決辦畢塗銷登記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 爰依 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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