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洪秀員 被告 蔡瀚晟
尚禾遊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