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賴群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8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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