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陳燮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燕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