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股票張數│├───────────┼───────────────┼───┼────┤│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0│捌佰股│壹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