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乾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肆捌柒公克;含包裝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13號被告余乾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簽結)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0.648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認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6487公克),有該院107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450號、107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153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確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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