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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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財產信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童慧軒
卓炯山 洪金 發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財產信託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