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被告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萬1,238元及新臺幣110萬7,484元,其中美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萬
927元(計算式:美金141,238×106年4月1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9.602=4,180,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新臺幣(下同)110萬7,48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28萬8,
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