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 陳振源 被告 趙定騏 訴訟代理人 傅煒程 律師
郭佳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以被告於其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同段501建號建物1樓外搭建木板隔間,復於建物2、3、4樓窗戶外搭建鐵架、隔絕板,阻礙相鄰而為原告所有同段502建物之通風排氣孔為由,訴請將木板隔間、窗戶外鐵架、隔絕板拆除,故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其性質為財產權,而原告因本件勝訴即拆除木板隔間、窗戶外鐵架、隔絕板所享有之利益,並無交易價額且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應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而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6,335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