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0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37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代理人 吳子炫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債務人 林資惠 住○○市○鎮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OOOOOOOO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紅利及利息或其他受益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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