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393號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事務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