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6725號),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花田少年史」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25號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盜版光碟「花田少年史」4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13日以96年度偵字第6725號為緩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確認無訛,又該案扣押之盜版影音光碟4片,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偵查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68頁),而該等光碟片實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亦據聲請人於該案緩起訴處分中認定無訛。是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盜版光碟片4片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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