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正菖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96年12月10日│49,000元│YA0000000││││ 吳錫煌 │分行│││││├──┼─────────┼─────────┼───────────┼────────┼────────┼──┤│002│ 劉宏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96年12月5日│23,000元│FA0000000│││││豐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