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 王榮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紋 即振德消防工程行、 林天生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451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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