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朱惠珍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新 診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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