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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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 柯進權 被告 黃偉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本院遂於101年11月6日裁定定期命原告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程式尚有不備,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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