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綉蓁上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綉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綉蓁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文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