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凱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9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凱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凱維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表:
┌─────┬───────┬───────┬───────┐│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犯罪日期│95年07月18日│││├─────┼───────┼───────┼───────┤│偵查機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8偵│││││緝字第1305號│││├─────┼───────┼───────┼───────┤│最後事實審│本院109年度少││││法院及案號│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本院109年度少││││院及案號│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109年6月10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合於96年罪│第2條第1項第3││││犯減刑條例│款│││├─────┼───────┼───────┼───────┤│減刑後拘役│拘役5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少刑執字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