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詩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劉詩詮於民國105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9日止累計336,432元正未給付,其中313,781元為本金;21,445元為利息(2017/3/12~2017/09/19);1,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詩詮於民國105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9日止累計299,472元正未給付,其中279,233元為本金;19,083元為利息(2017/3/13~2017/09/19);1,1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詩詮於民國105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2,301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9日止累計299,117元正未給付,其中278,989元為本金;19,069元為利息(2017/3/12~2017/09/19);1,0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