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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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路○○巷○弄○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路○○巷○弄○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淑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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