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告 鄭嘉祥 被告 吳泯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7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吳泯錡所涉妨害名譽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6日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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