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張金鳳
林舜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通 被告 呂永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四項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報被告之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9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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