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 陳沚瑄 被告 謝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一行關於「(**年**月生)」及第九頁第十四、十五行關於「年滿*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年**月生)」、「年滿*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