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8,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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