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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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暫家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9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狄永年 相對人 趙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可知該法之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其立法精神乃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而非針對過去已發生之家庭暴力行為所為之應報。而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對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之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及性虐待。又法院於審理保護令事件終結,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列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因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予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虐待或威嚇、暴力等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者為進一步實施虐待、威嚇或暴力行為之緊急救濟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案件,聲請人除須證明或釋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尚應證明或釋明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亦即應證明或釋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加害人實施虐待、威嚇、暴力...等之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且必須證明或釋明有正當、合理或可能之理由(good,reasonableorprobablecause),足認被害人本人或其家人有受加害人虐待、威嚇或暴力之現時或急迫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無法立即防止加害人之侵害性行為,而導致無法恢復之傷害,始足當之,否則不啻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非妥當。故家庭成員間若僅因一時之爭執,而產生身體或言語上之衝突,即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條件。是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事件之結果,認為並無家庭暴力之事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法院均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22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住處,因聲請人認為相對人外遇發生口角,過程中互相拉扯,相對人拉扯手臂並拖拉至地板,造成聲請人身體不適,爰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惟查:
㈠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這是我婚姻中第二次受暴,是
相對人出軌第三次,當天我跟相對人陳述這些狀況,最後相對人就對我掐脖子,且他掐了之後再讓我呼吸,我的臉上跟脖子都是他抓我的痕跡,且一直罵我神經病,叫我去看病,他抓著我的手左右扭轉,直到我尖叫他才停止」等語,而相對人則到庭陳述:「當天我跟聲請人、女兒到大岡山及北港拜拜,並沒有發生爭執,實際狀況是這一整年聲請人會因為小事情就對我發脾氣,吵架時會很暴躁,1月初時聲請人在我上班時將我的衣服丟在地上,我回去時將衣服收好,我問她為何有些衣服不在,她說送給別人,且打我臉;第二次她在19日凌晨,我在睡覺時,聲請人抓傷我的臉跟手,也是將我的衣服丟在地上叫我搬出去,我後來將衣服收一收並將東西帶到空軍官校的宿舍去放,我跟聲請人每次發生爭執都是聲請人先動手,我都是為了阻止她才會抓傷她。…1月24日我跟聲請人在家中發生嚴重衝突,聲請人又抓傷我,我到府東派出所報案,當晚我就沒有回家到學校住」等語,有本院112年3月10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認兩造雖因口角而發生拉扯,惟嗣後相對人已離家,居住在工作地點。
㈡參以相對人提出之兩造訊息對話內容,112年2月24日以後聲
請人頻繁傳送「如果你帶走的話,你給我回來你講100次你有多愛我;給你一個提示有可能你沒講一次牛就賞你一個耳光,如果你可以承受到100次的耳光,我有可能會相信;滾回來;你一直躲在官校是什麼意思?;你現在回來處理;到家沒;你到家了嗎;回來談;你有將這裡當家嗎?你都不回家了我不拿錢保護自己;你可以輕輕鬆鬆隨隨便便的輕而易舉地離開這個家;你逃跑是什麼意思?你到底要什麼?你一直躲在官校裡」等訊息予相對人,要求相對人返家,顯示聲請人並未因兩造衝突而畏懼相對人,且期待相對人返家溝通,亦代表相對人已離家,兩造發生衝突情境之可能性降低。㈢綜上,本件難謂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急
迫危險,無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兩造因婚姻關係中安全感議題,導致互不信任,衝突情境不斷發生,夫妻間溝通僵化,難以進行理性對話,建議兩造應各自或共同尋求專業諮商協助改善互動模式,避免動輒以司法恫嚇對造,造成關係更加緊張惡化,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