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林祐駿 訴訟代理人 林政茂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邱傑勤複代理人 江旻燃 追加被告 蕭聖融 訴訟代理人 蕭喜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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