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巫承諺 被告 陳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號傷害案件,被告陳書豪被訴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巫承諺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