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670號債權人 余致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秀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票號293306號、293307號之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台端未於聲請狀附表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債務人吳秀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