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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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86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顧維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