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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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5號聲請人 鄭名恩 代理人 陳楷仁 律師
呂昀叡 律師 陳佳瑤 律師相對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參仟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丞儀